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5民初36951号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花旗银行)与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旗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截止至2023年3月2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83,993.6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的利息3,416.53元、违约金3,807.57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2年7月6日的现金分期/随享金手续费13,504.96元;2.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均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3.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律师费2,735.66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向原告花旗银行申请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其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花旗银行的《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费率表对利息、违约金、现金分期/随享金手续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2.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发生的非预借现金交易,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若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对账单项下的全部本期应还款额则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持卡人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时,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违约金。4.分期手续费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5.因信用卡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由持卡人承担。截止至2023年3月27日,被告李某某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83,993.69元。原告花旗银行虽多次催讨,被告李某某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花旗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本院对其提交的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领用合约及费率表、现金分期产品名称变更公告、随享金规则条款、交易明细、本金费用确认表、催收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最后送达地址截图以及原告花旗银行的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结合原告花旗银行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花旗银行诉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花旗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李某某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花旗银行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花旗银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现金分期/随享金手续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李某某的总体债务负担,酌情予以确定。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2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3,993.69元;
二、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现金分期/随享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现金分期/随享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利息、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现金分期/随享金手续费自逾期之日计至2022年7月6日;但是,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现金分期/随享金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2,735.66元;
四、驳回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9.17元,减半收取计1,224.59元,由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1,124.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